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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编辑日期:2017-10-14 08:53 作者: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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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6年8月修订)

为保证我校网络教育的教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学分、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各专业学分一般为80学分;基本学制2.5年;学习年限2.5-6年。高中起点本科专业:各专业学分一般为160学分;基本学制五年;学习年限5-8年。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持《福建师范大学入学通知书》及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学习中心或通过网上缴费系统完成入学缴费注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费注册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习中心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在缴清本学年学费和教材费,并通过学历资格审核初审及教育部学信平台前置学历清查,才正式取得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未通过教育部学信平台前置学历清查者,必须在第一学期内完成前置学历认证,逾期未提交前置学历认证报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四条  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专业的考生,必须具有高中、中师、职高毕业或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专业的必须具备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证书。凡持不符合条件的毕业证书(如伪造证件、非国民教育系列证书、地方颁发只在地方承认的证书、未按教育部规定进行电子注册的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等)报名者,在学期间任何时候,一经审核查出,即作取消学籍并退学处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及其它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习中心审核后,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批推,予以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前1个月,提出恢复学籍的申请,并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批准。逾期未提出申请者,自动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习中心办理各学年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七条  为保证学生的学籍能准确无误地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避免学生个人信息错误而导致毕业电子注册数据无法确认,学生入学后应根据学院相关要求仔细核查个人基本信息,如有不符,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供有效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学习中心提出勘误申请,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统一上报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更正。凡因学生未认真校对个人信息而导致其无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电子信息注册或毕业电子注册信息错误,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课程修读、重修与免修免考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应仔细了解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内容和要求,按教学计划的安排进行课程学习。

第九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成绩在60分以下),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需重考或重修该门课程。选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本门课程,或换选其它同类课程,以修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条 学生所修的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超出部分仍如实记为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经批准可以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重修有关课程。重修课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同层次的相同课程,学校承认其成绩并予以免修并免考。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不参加获准免修免考课程的期末考试,可自愿到学习中心参加课程辅导、答疑。

第十四条  已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的在读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已经修过且与我院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学时数相当的公共基础课和相同课程的专业课。

第十五条 在读第二专业的本科学生,原本科阶段学过基础英语且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并免考《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毕业的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在读非英语专业本科层次的《大学英语》课程;数学专业毕业的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在读非数学专业本科层次的《高等数学》课程;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专科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在读非计算机专业本科层次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十七条 持有大学英语四级、公共英语三级以上(含三级)合格证书,或2006年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公共课《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英语》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本科专业相应的《大学英语》课程。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英语》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专科层次的《大学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  持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英语专业《日语》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日语》(一)(二)。

第二十条  持有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以上(含一级B)证书或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水平考试一级以上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并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二十一条  我校网络教育专科毕业学生,继续就读本校专升本专业的,《现代远程教育概论》(《网络教育应用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英语(1)》等四门课程,可予以免修并免考。

凭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可申请免修并免考《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  在读的本科学生,不能以其在专科阶段学过的课程申请免修免考本科阶段课程(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课程免修免考,需在选修该课程之前办理,已修的课程不能办理免考。

第二十四条  获准免修免考的课程不记原考试分数,课程成绩栏内记“免考”字样。学生的免考课程成绩,不计入课程成绩总评。

第二十五条  不超过教学计划总学分四分之一的免考课程的费用,可予以免收;超出教学计划总学分四分之一的其余获准免考课程的费用,按原收费标准正常收取。

第二十六条 课程免修免考申请办法:学生本人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应的毕业证书及课程成绩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由学习中心查验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注审核意见、签字盖章后,连同《免修免考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核批准。

考核、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课件学习、公告浏览、资料下载、学习中心活动等教学环节所获平时成绩按10%计入该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作业成绩按30%计入该门课程期末总评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可以用考试或考查两种方式进行。除实习、社会调查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考核办法由学院决定外,其余课程均须进行考试(包括在线考核、闭卷和开卷)。

期末课程总评成绩(包括期末考试成绩和作业等平时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

第三十条 学生所修的必修、选修课程,若期末课程总评成绩评定不及格,必须在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重考。

第三十一条  如重考课程成绩仍不及格,可以在毕业之前再重考一次;若第二次重考仍不及格,允许其在修业年限内申请重修。

第三十二条 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1.学生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须在课程考试前以书面形式向学习中心请假,并填写《缓考申请表》,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部批准。获准缓考的课程,可参加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3.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规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考试违规作弊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条例处理。

凡考试违规作弊的本科学生,取消其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4.学习中心须按规定将违纪学生处理意见填入《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单》,由学习中心负责签字盖章后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学部审核处理。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课程考试总评成绩登分、核分结束后,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生《成绩证明单》。学生也可登录个人工作室查询本人的课程总评成绩。

《成绩证明单》可以作为学生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证明。学生也可以将继续教育证书交学习中心,由学习中心汇总后交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统一出具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本人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成绩上网公布一个月内,通过平台成绩勘误申请模块线上提交申请。

经复查,成绩确有错误的,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予以更正。

毕业论文

第三十五条  本科专业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毕业论文不及格导致学分未修满者,不予毕业,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两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必须到学习中心填写《休、复学申请表》,注明休学起止时间和复学时间,学习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附医院证明或学生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连同《休、复、退学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个别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学习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的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向学习中心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核准并恢复学籍。

2.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没有开设原专业,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其学籍需重新取得;如下一年级没有原专业,又不愿转其它专业学习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网络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l.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2.不按时缴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4.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5.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不能学习的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在学期间,前置学历审核未通过者,无论何时发现并查实,一律按退学处理,不退学费。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本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要求退学者,必须在学年注册两周内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各学习中心审核盖章后,连同《休、复、退学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不退报名费及教材费。逾期提出退学者不退费用。

属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予以退学者,由学习中心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如已修读过部分课程,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关课程成绩证明。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籍证明。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能申请复学。

转学、转专业与转学习中心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转专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批准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或需要。

2.属于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非理科专科毕业的学生要求转入专升本理科专业者。

2.非英语专科毕业的学生要求转入专升本英语专业者。

3.专科转入本科者。

4.入学两周以上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向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习中心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转专业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八条  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缴费注册两周内提出,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学习方便要求转往其它学习中心相同专业、年级学习的,应填写《转学习中心申请表》,由所在学习中心提出意见,连同《转学习中心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批准。

第五十条  学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需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经所在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后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部审批。

考勤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件学习、集中视频辅导、考试、实验、实习、上机等都要进行量化考评,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推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课件学习、公告浏览、资料下载、学习中心活动等教学环节所获平时成绩占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10%。

第五十二条  学生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学校对品学兼优、学以致用、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均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可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半年或开除学籍处分。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业证明。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给予表彰或处分,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告,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毕业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其中本科专业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通过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课程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福建师范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加注“网络教育”)。符合福建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未能修满足够学分、因故必须终止学业者(不含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只发给单科成绩合格证明。

第五十七条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其在教育部学信平台及学院管理平台学籍学历管理系统中的学籍,将予以注销。    

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闽师网继职[2016] 5号)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学位考试成绩合格,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者,由福建师范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五十九条  以上规定解释权归福建师范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规定将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福建师范大学的学生管理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六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8月起执行。